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《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2025-10-09
政策文件
发布机构:北京市生态环境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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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,明确抵销项目的申请、审核和管理流程。
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管理,根据《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项目的申请、审核、备案、使用和监督管理。
第三条 碳排放量抵销是指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、林业碳汇、甲烷利用等项目,产生的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,用于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的行为。
第二章 抵销项目类型
第四条 可用于抵销的项目类型包括:
- (一)可再生能源项目:风力发电、太阳能发电、水力发电、生物质发电等;
- (二)林业碳汇项目:造林、再造林、森林经营等;
- (三)甲烷利用项目:垃圾填埋气利用、农业废弃物利用等;
- (四)其他经市生态环境局认可的减排项目。
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
第五条 申请抵销项目备案的,应当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以下材料:
- (一)项目申请书;
- (二)项目设计文件;
- (三)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;
- (四)环境影响评价文件;
- (五)其他相关材料。
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,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。
第四章 使用管理
第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经备案的抵销项目产生的减排量,抵销其不超过年度配额清缴义务10%的碳排放量。
第八条 抵销减排量应当来源于2013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减排量,且不得重复使用。
第五章 监督管理
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建立抵销项目信息公开制度,定期公布备案项目信息。
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、提供虚假材料的,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撤销项目备案,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相关附件
北京市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.pdf
980KB
抵销项目申请表.docx
245K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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