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》(沪府令第20号)
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碳排放管理办法,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,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。
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
(沪府令第20号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碳排放管理,控制温室气体排放,推进碳达峰碳中和,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管理活动,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碳排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、市场调节、企业主体、社会参与的原则,坚持激励约束并重,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。
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碳排放管理工作的领导,将碳排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建立碳排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。
第二章 碳排放管理
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市碳排放管理工作,组织实施本办法。
第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碳排放管理制度,明确碳排放管理机构和人员,制定碳排放监测计划。
第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,开展碳排放监测,建立碳排放台账,编制年度碳排放报告。
第三章 碳排放权交易
第八条 本市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。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权,通过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取得。
第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,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与其实际碳排放量相等的碳排放配额,履行碳排放控制义务。
第四章 监督管理
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制度,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的监督检查。
第五章 法律责任
第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,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:
- (一)未按规定建立碳排放管理制度的;
- (二)未按规定制定碳排放监测计划的;
- (三)未按规定开展碳排放监测的;
- (四)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的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。
相关附件
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(沪府令第20号)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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